禁止購買商品


禁運物品

承運契約條款

 

嚴禁承運違禁品包括冒牌貨品及任何侵權物品等,違者一律送官究治,有關戶口亦會被即時終止。

發運人或閣下和本公司作為承運人須承認以下各項條款,作為共同遵守,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條件。閣下自成功確認訂單或支付物流訂單起,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約之條款。

 

1) 易燃、易腐爛或具毒性、爆炸性、殺傷性、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品;

2) 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;

3) 妨害風化之圖書、照片、雕塑品或器具;

4) 侵犯商標、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;

5) 貨幣、增值稅發票、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、金銀財寶、古董、貴重金屬;

6) 活動物、植物或種子;

7) 具通信性質之信函;

8) 電子用品;

9) 一切粉末、液體物品及光碟;

10) 非正品/仿單的貨品 (如客人所寄的非正品或仿單的貨品,不論貨品寄失與否,本公司一律不會作出賠償);

11) 外貿余單的貨品;

12) 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。如說明是正品, 但價錢是不合理地低的貨品;

13) 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及澳門海關的禁運物品,如食物或中藥材等;

14) 不符合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,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。